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些地方是为了满足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
自治区是中国特有的行政区划,是由中央政府授权设立的具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现在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它们都有自己的地方宪法和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制定和实施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条例。
自治州是在省份下面的自治地方,是由省级政府授权设立的。目前,我国有30个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自治州的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同时也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自治县是在市县级别下面的自治地方,是由地级市政府或县级政府授权设立的。我国有400多个自治县,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自治县的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同时也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这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和管理,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各民族平等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都能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